「再任有給職務」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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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再任有給職務,指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2. 行政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5條 …二項支領加發慰助金人員,於退休(職)、資遣生效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職務者,應由再任機關(構)、學校追繳七個月內再任月數之俸(薪)給總額慰助金,其再任日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逾一個月以上者,畸零日數不計。並繳回原…
  3. 行政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6條 …離職之月數發給。前項支領加發月支報酬人員,於離職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職務者,應由再任機關(構)、學校追繳七個月內再任月數之月支報酬,其再任日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原依行政…
  4. 行政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7條 …給。前項支領加發月支薪津人員,於退職、資遣生效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職務者,應由再任機關(構)、學校追繳七個月內再任月數之月支薪津,其再任日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前二項所…
  5. 行政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8條 …發給。前項支領加發慰助金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職務者,應由再任機關(構)、學校追繳七個月內再任月數之餉給總額慰助金,其再任日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前…
  6. 行政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9條 支領加發慰助金或月支報酬(薪津)之優惠退離人員,於再任有給職務時,應依限繳還,如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還應追繳之慰助金或月支報酬(薪津),得由再任機關(構)、學校審酌狀況,並徵得原給與機關…
  7.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77條 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
  8.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77條 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
  9.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15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