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相關法規 獎章條例母法 第4條 本條例第五條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公教人員於請獎年資中,考績(成)、成績考核均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上,且未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未辦理考績之人員,由服務機關首長認定服務成績優良;政務人員、民選首長請獎年資中,未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者。公教人員依本條例第五條請頒服務獎章,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頒給之服務獎章,毋需繳回。 本條定義的名詞 服務成績優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