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功績獎章、楷模獎章,除情形特殊者外,由請頒機關於事實確定後三十日內詳細填具功績(楷模)事實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由主管機關報請主管院核頒之。服務獎章,由請頒機關核實填具請頒名冊,由主管機關報請主管院或授權之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分批頒給之。功績(楷模)事實表之格式如附表一;請頒服務獎章之名冊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