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成績優良」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服務成績優良:指公教人員於請獎年資中,考績(成)、成績考核均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上,且未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未辦理考績之人員,由服務機關首長認定服務成績優良;政務人員、民選首長請獎年資中,未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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