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改聘(派)作業。新設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申請設立許可前辦理遴聘(派)作業。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出缺,或因本職異動應隨之改聘(派)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改聘(派)作業。但事實發生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前二項作業期程,於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業務特殊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