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除由公務員兼任,隨本職異動不受任期限制者外,其董事、監察人之連任以二次為限。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業務特殊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連任次數之限制,主管機關或捐助章程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