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6條 法規: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第6條 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請(銷)假方式、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聘用住院醫師之慰勞假年資,得採計其於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期間之年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