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9條 法規: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第9條 本辦法除第三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