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2條 法規: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聘僱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