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第6條 震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一、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之房屋因受地震影響倒塌或有倒塌危險之虞時。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住所未達前款之基準,但因受地震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