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8條 法規: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第8條 當事人對於前條查核情形,認有違反事實時,得於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各機關陳述意見及申辯,並以一次為限。各機關於收受前項陳述意見及申辯後,應函請法務部調查局重行查核;法務部調查局應於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重行查核情形函復各機關。各機關應於收受前項重行查核情形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