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各機關於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特殊查核時,應知會當事人。法務部調查局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查核情形函復各機關。必要時,得予延長十五日,並以書面通知各機關。各機關應於收受前項查核情形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