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各機關於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特殊查核時,應知會當事人。
法務部調查局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查核情形函復各機關。
必要時,得予延長十五日,並以書面通知各機關。
各機關應於收受前項查核情形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