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當事人對於前條查核情形,認有違反事實時,得於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各機關陳述意見及申辯,並以一次為限。各機關於收受前項陳述意見及申辯後,應函請法務部調查局重行查核;法務部調查局應於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重行查核情形函復各機關。各機關應於收受前項重行查核情形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