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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
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職務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目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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