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7條 法規: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第7條 各機關於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特殊查核時,應知會當事人。法務部調查局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查核情形函復各機關。必要時,得予延長十五日,並以書面通知各機關。各機關應於收受前項查核情形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