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第3條 法規: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第3條 各機關僱用約僱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年齡未滿六十五歲,並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條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