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第2條 法規: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約僱人員,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人員。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且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核准者為限。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 本條定義的名詞 約僱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