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受評機關應依評鑑結論所定執行期間內完成各項建議事項,每半年並將執行情形送評鑑機關核定。評鑑機關應依評鑑結論各項建議之執行情形,核予同意解除列管、自行列管或繼續追蹤列管之管考,並作為預算員額調整之依據。評鑑機關對受評機關未依評鑑結論所定期限完成者,除已同意展延完成期限或另為適當處理外,應追究受評機關相關人員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