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評鑑機關應本自我管理及專業原則,定期辦理所屬機關員額評鑑,並由下列人員組成評鑑小組為之:一、一級機關:本機關代表、相關機關代表及遴聘學者專家。二、二級機關:上級機關代表、本機關代表、相關機關代表及遴聘學者專家。前項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以具備人力資源管理或受評機關業務職掌相關之專長領域為原則。第一項學者專家人數,以不少於三分之一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