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法 第8條 法規:行政法人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綜合規劃目 第二章 組織 第8條 行政法人之董(理)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其所屬行政法人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經董(理)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致所屬行政法人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項但書情形,行政法人應將該董(理)事會特別決議內容,於會後二十日內主動公開之,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