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法 第26條 法規:行政法人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綜合規劃目 第四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第26條 原機關(構)改制所需加發慰助金及保險年資損失補償等相關費用,得由原機關(構)、原基金或其上級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