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公務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七個月內,經服務機關同意後辦理自願退休,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退休之公務人員,年滿五十五歲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退休者,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不符合退休條件之公務人員,得辦理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