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一、人事行政業務之策略規劃及政策研究發展。二、總處施政計畫與工作報告之彙編及管制考核。三、綜合性人事法制業務之研究建議。四、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各級人事機構設置、變更之擬議。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各級人事機構人事人員之派免、遷調、考核、獎懲、訓練及進修規劃。六、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工友(含技工、駕駛)之服務、待遇、考核、退休及撫卹事項之規劃及擬議。七、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