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7條 法規: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二章 機關組織法規及名稱 第7條 機關組織法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機關名稱。二、機關設立依據或目的。三、機關隸屬關係。四、機關權限及職掌。五、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六、機關置政務職務者,其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七、機關置幕僚長者,其職稱、官職等。八、機關依職掌設有次級機關者,其名稱。九、機關有存續期限者,其期限。十、屬獨立機關者,其合議之議決範圍、議事程序及決議方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