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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一、院:一級機關用之。
二、部:二級機關用之。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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