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33條 法規: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六章 機關規模與建制標準 第33條 二級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署、局。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二、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其組織規模建制標準準用前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三項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七十個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