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32條 法規: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六章 機關規模與建制標準 第32條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前項獨立機關總數以三個為限。第一項以外之獨立機關,其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機關掌理事務之繁簡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