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法規:統計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相關法規 統計法母法 第四章 統計資料管理 第37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供統計目的之用,指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資料提供,及供各機關編製統計調查名冊作業之用。 本條定義的名詞 供統計目的之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