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指任何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受查者之資料。各機關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前項資料者,負保密義務。第一項資料除依本法規定辦理相關業務者外,任何人不得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