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法規:統計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相關法規 統計法母法 第四章 統計資料管理 第27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預告統計資料項目發布之相關訊息,應包括統計資料項目之發布時間及發布形式,並備資料背景說明供查詢。凡經預告發布時間之全國性統計資料項目,應遵守下列事項:一、除有天災等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外,不得任意提前、延後或中斷發布。二、涉及統計定義、方法、發布時效與週期等重要事項變更者,應予預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