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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統計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各機關發布之統計資料,應以其主管業務範圍有關者為限。
各機關應預告統計資料項目發布訊息,除有重大情事外,不得任意變更,其相關規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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