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 第14條 法規:統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相關法規 統計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統計調查 第14條 執行統計調查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證明文件,並主動告知受查者查證方式及給予查證機會。前項人員,不得假借執行職務之名取得未經授權蒐集之資料。辦理基本國勢調查及指定統計調查之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