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3條各種特種序時帳簿,應於左列時期結總:一、每月終了時,遇事實上有需要者,得每月、每週、每五日或每日為之,均應另為累計之總數…
- 第64條各機關或基金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二、有每月、每季或每半年結算一次之必要者,其每次結算…
- 第65條各種分類帳簿之各帳目所有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之各事項,均應於結帳前先為整理紀錄。…
- 第66條各帳目整理後,其借方、貸方之餘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公務之會計事務,各收支帳目之餘額,應分別結入歲入預算及經費預算…
- 第67條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不得挖…
- 第68條帳簿及重要備查簿內,如有重揭兩頁,致有空白時,將空白頁劃線註銷;如有誤空一行或二行,一列或二列者,應將誤空之行列劃線註銷…
- 第70條原始憑證,除依法送審計機關審核者外,應逐一標註傳票編號,附同傳票,依前條規定辦理;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亦應標註傳票編號,…
- 第71條左列各種原始憑證,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仍應於前條冊內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一、各種契約。二、…
- 第72條各種帳簿之首頁,應標明機關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並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 第73條各種帳簿之末頁,應列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並由各本人簽名或蓋章。
- 第74條各種帳簿之帳頁,均應順序編號,不得撕毀。總分類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並應在帳簿前加一目錄。
- 第75條活頁帳簿每用一頁,應由主辦會計人員蓋章於該頁之下端;其首頁、末頁適用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但免填頁數,另置頁數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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