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條各種特種序時帳簿,應於左列時期結總:一、每月終了時,遇事實上有需要者,得每月、每週、每五日或每日為之,均應另為累計之總數。二、各種會計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交代時。三、機關或基金結帳時。普通序時帳簿,於每月終了時、機關結帳時或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亦應結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