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66條 法規:會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三章 會計事務程序 第66條 各帳目整理後,其借方、貸方之餘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公務之會計事務,各收支帳目之餘額,應分別結入歲入預算及經費預算之各種帳目,以計算歲入及經費之餘絀。二、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各損益帳目之餘額,應結入總損益之各種帳目,以為損益之計算。三、前二款會計事務,有關資產、負債性質各帳目之餘額,應轉入下年度或下期各該帳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