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59條 法規:會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三章 會計事務程序 第59條 大宗財物之增減、保管、移轉,應隨時造具記帳憑證。但零星消費品、材料品之付出,得每月分類彙總造具記帳憑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