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5條 法規:會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一章 通則 第5條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三種:一、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歲入或經費之預算實施,及其實施時之收支,與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政事費用與歲計餘絀之會計事務。二、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三、公務財物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