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72條 法規:預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四章 預算之執行 第72條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