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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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65條各機關應就預算配合計畫執行情形,按照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編製報告,呈報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 第66條中央主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調查之。
- 第67條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四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
- 第68條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付之運用狀況,並得要求左列之人提供報告︰一、預算執行機關…
- 第69條中央主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報告,或依第六十六條規定實地調查結果發現該機關未按季或按期之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
- 第70條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一…
- 第72條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
- 第73條會計年度結束後,國庫賸餘應即轉入下年度。
- 第74條第七十二條規定,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分別通知中央主…
- 第75條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均視為結餘,轉帳加入下年度之收入。
- 第76條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
- 第77條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經立法程序審定後如有差異時,由行政院依照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預算所列數額並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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