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5條 法規:預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左列三種︰一、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三、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法定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