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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3條前條所定之施政計畫及概算,得視需要,為長期之規劃擬編;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34條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
- 第35條中央主計機關依法審核各類概算時,應視事實需要,聽取各主管機關關於所編概算內容之說明。
- 第36條行政院根據中央主計機關之審核報告,核定各主管機關概算時,其歲出部分得僅核定其額度,分別行知主管機關轉令其所屬機關,各依計…
- 第37條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入應按來源別科目編製之,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
- 第38條各機關單位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應於總預算案中彙總列表說明。
- 第40條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入為來源別科目及其數額,在歲出為計畫或業務別科目及其數額。但涉及國家機密者,得分別編列之。
- 第41條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分別依照規定期限送達各該主管機關。各國營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
- 第42條各主管機關應審核其主管範圍內之歲入、歲出預算及事業預算,加具意見,連同各所屬機關以及本機關之單位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依…
- 第43條各主管機關應將其機關單位之歲出概算,排列優先順序,供立法院審議之參考。前項規定,於中央主計機關編列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準…
- 第44條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加具意見,連同其主管歲入預算,綜合編送中央主計機關。
- 第45條中央主計機關將各類歲出預算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綜合擬編之歲入預算,彙核整理,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將各附屬單位預算,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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