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37條 法規:預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二章 預算之籌劃及擬編 第37條 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入應按來源別科目編製之,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