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3條 法規:預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稱各機關者,謂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稱機關單位者,謂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無所屬機關者,本機關自為一機關單位。前項本機關為該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