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13條 法規:預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3條 政府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預算。並得編列會計年度內可能支付之現金及所需未來承諾之授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