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10條 法規:預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0條 歲入、歲出預算,按其收支性質分為經常門、資本門。歲入,除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為資本收入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收入,應列經常門。歲出,除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為資本支出,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支出,應列經常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