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18條 法規: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四章 特種基金之合併及裁撤 第18條 各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或基金設置之目的業已完成,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辦理裁撤事宜;必要時,行政院得逕行要求主管機關辦理裁撤事宜。但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辦理裁撤者,無須報請行政院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