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程資源之分配,應審酌各類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展計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核議情形,並考量各主管機關基本需求及其他一般性計畫需求,以主管機關為單元,予以整合分配。
前項分配,得先以主要政事別支出作為衡量指標,再按部門別、次類別或領域別予以劃分。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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