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前條第一項各主管機關基本需求及其他一般性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各主管機關之基本需求。二、依法律義務必須編列之重大支出。三、統籌科目經費及第二預備金等。四、其他一般延續性及新增計畫等具競爭性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