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30條 法規: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組織目 相關法規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主計人員之監督 第30條 各級主辦人員應出席各該級政府或所在機關有關其業務之各項會議,並應與各單位連繫協調,協助作適法與適當之經費動支,及提供決策有用資訊,增進管理效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