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五章 主計人員之監督 條文:第29~30條(共 2 條) 法規: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全文 第29條各級主辦人員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各級佐理人員受主辦人員之指揮監督。 第30條各級主辦人員應出席各該級政府或所在機關有關其業務之各項會議,並應與各單位連繫協調,協助作適法與適當之經費動支,及提供決策有用資訊,增進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