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五章 主計人員之監督

條文:
第29~30條(共 2 條)
各級主辦人員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各級佐理人員受主辦人員之指揮監督。
各級主辦人員應出席各該級政府或所在機關有關其業務之各項會議,並應與各單位連繫協調,協助作適法與適當之經費動支,及提供決策有用資訊,增進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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